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注冊所需現場核查及藥品注冊檢驗抽樣的行為,核實藥品注冊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與要求。
第二條 現場核查,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所受理藥品注冊申請品種的研制、生產情況及條件進行實地確證,以及對品種研制、生產的原始記錄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與申報資料相符評價的過程。
藥品注冊檢驗抽樣,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藥品注冊檢驗目的,對所受理藥品注冊申請的試制樣品進行現場取樣、封樣、通知檢驗的過程。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所受理藥品注冊申請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和藥品注冊檢驗抽樣工作。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審查需要,對所受理進口藥品及其他藥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涉及的境外研制、生產情況及條件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和藥品注冊檢驗抽樣工作。
第五條 研制工作跨省進行的藥品注冊申請,現場核查工作由受理該申請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研制現場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助進行。
第六條 現場核查項目包括:藥學研究、藥理毒理研究、臨床試驗、樣品試制。根據審查需要,對臨床試驗用藥物制備的情況以及條件進行現場核查。
藥品注冊檢驗抽樣在現場核查時一并進行。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可另行安排。
第七條 在新藥臨床試驗審批階段已經進行現場核查的項目,研制、生產情況及條件沒有變化的,進入新藥生產審批階段后可不再對該藥品重復進行核查。
臨床試驗用藥物制備情況以及條件的實地確證,可與該新藥生產審批階段的現場核查一并進行。
第八條 從事現場核查及藥品注冊檢驗抽樣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并經過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藥品抽樣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九條 現場核查的啟動。
(一)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提出藥品注冊申請時,提交《藥品研制情況申報表》(見附件1、2),說明所完成的試驗項目、涉及的主要設備儀器、原料藥(藥材)來源、試制場地、委托研究或者檢測的項目及承擔機構等情況。同時提交研制原始記錄。
(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藥品注冊申請后,對申報資料和研制原始記錄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確定實地確證時間及人員,發出《藥品注冊現場核查通知書》,提前兩天告知申請人,并按時進行實地確證。需要單獨派員進行藥品注冊檢驗抽樣的,確定時間和人員后,發出《藥品注冊檢驗抽樣通知書》。申請人如果對實地確證或抽樣的時間及人員提出變更、人員回避的要求,理由正當的,應當采納。
(三)研制原始記錄審查和實地確證亦可同時進行。
第十條 現場核查的內容。
(一)管理制度制定與執行情況:是否建立了與藥品研制質量管理有關的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二)研制人員:藥品研制的主要試驗人員及其分工,所承擔試驗研究的項目、研究時間、試驗報告者等與申報資料、現場記錄是否一致。
(三)研制設備、儀器:藥學、藥理毒理、臨床等研究現場的設備、儀器能否滿足研究所需,與《藥品研制情況申報表》是否一致。應對設備型號、性能、使用記錄等進行核查。
(四)試制與研究記錄:試驗研制方案及其變更、試驗研制記錄的時間、試驗操作者簽名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工藝研究及其確定工藝的試驗數據、時間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供藥理毒理研究、藥品標準研究、穩定性研究和注冊檢驗等所用樣品的試制,臨床試驗用藥物的制備等各項研制記錄與申報資料是否一致;臨床試驗的試驗數據與申報資料是否一致。
(五)研制、生產情況及條件與有關規定是否相符合。包括臨床試驗用藥物制備條件和申請生產用樣品生產條件是否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等。
(六)原料購進、使用情況:
1.化學原料藥重點核查:主要原料、中間體購進憑證、數量、使用量及其剩余量,重要輔料的來源;
2.化學藥品制劑重點核查:原料藥的來源(供貨協議,發票,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數量、檢驗報告書、使用量及其剩余量;
3.中藥重點核查:藥材和提取物的來源(購貨憑證或者說明)、數量、產地、藥品標準、檢驗報告書;
4.生物制品重點核查:
(1)生產及檢定菌毒種、細胞來源、歷史、檢定、數量、傳代穩定性以及三級庫的建立、保存和管理的資料;
(2)生產用動物、生物組織或細胞、原料血漿的來源、收集及質量控制等研究資料;
(3)培養液及添加劑成分的來源和質量標準;
(4)生產用其他原料的來源和質量標準。
(七)樣品試制及留樣情況:詳細核查工藝研究、標準研究、穩定性研究、藥品檢驗、臨床試驗等各個階段的樣品數量、貯存條件、留樣、使用或銷毀記錄,重點核查樣品試制量是否能滿足所從事研究需要的數量。
(八)各項委托研究合同及有關證明性文件。
(九)現場核查人員可以對研制現場場地、設備、儀器情況和原料、中間體、成品、研制記錄等照相或者復制,作為現場核查報告的附件。
第十一條 現場核查的實施。
(一)現場核查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組織人員實施。根據所受理申請的情況,可以組織相關專家參與核查。現場核查組由2人以上組成,一般不超過4人。
(二)現場核查人員可以向被核查機構的實驗人員就申報品種相關情況進行詢問。必要時,現場核查人員可以對研制現場的場地、設備、儀器以及相關文件、憑證和原始記錄等進行照相或者復制,并要求被核查機構負責人在有關說明和復制件上簽字蓋章。
(三)藥品注冊申報負責人員與藥品研制的主要試驗人員應在核查現場回答與被核查品種有關的問題。
(四)核查結束后,現場核查人員應根據核查情況填寫《藥品研制情況核查報告表》(附件3、4),由現場核查人員、被核查機構相關人員簽字并加蓋其公章。
(五)現場核查結論綜合評價的原則:
1.研制、生產情況及條件經實地確證以及對研究過程中原始記錄進行審查后與申報資料一致的,結論為一致。
2.研制、生產情況及條件經實地確證以及對研究過程中原始記錄進行審查后與申報資料不一致的,結論為不一致。
3.研制、生產情況及條件經實地確證以及對研究過程中原始記錄進行審查后與申報資料不完全一致的,暫不做出是否一致的結論,核查人員須詳細描寫核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情況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以要求被核查機構按照其申報資料的項目、方法和數據重復試驗或指定第三方機構依申請人提供的方法重復試驗。
第十二條 藥品注冊檢驗抽樣應當按照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抽樣指導原則》進行,操作應當規范,保證抽樣的代表性,抽樣過程不應影響所抽樣品的質量。
第十三條 藥品注冊檢驗抽樣應當在申請人存放申請注冊藥品的場所進行。所抽樣品批次必須經申請人檢驗合格。
抽樣步驟:
(一)檢查樣品的貯藏環境是否符合要求;
(二)確定抽樣批號,檢查該批樣品的內、外包裝是否完整,標簽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試制單位是否與申報資料相應內容一致;
(三)核實該批藥品的總量,按隨機抽樣原則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裝的樣品(原料藥用適宜的工具抽取),分為3份(或2份),用“藥品注冊檢驗樣品封簽”(樣式見附件5)將所抽樣品簽封。
(四)“藥品注冊檢驗樣品封簽”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機構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審查專用章和被抽樣機構公章。
(五)抽樣人員應當在現場按要求填寫《藥品抽樣記錄及憑證》。被抽樣機構應當仔細核對后,由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 抽樣批數按以下原則執行:新藥臨床試驗的審批為1至3批,生產的審批為連續3批;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的審批為連續3批;進口藥品注冊的審批為3批。
抽取樣品的數量一般應為樣品全檢用量的3倍量,貴重藥品為2倍量。
第十五條 受理藥品注冊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抽取的樣品應當進行確認,開具《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將封簽的樣品、《藥品抽樣記錄及憑證》、與藥品注冊檢驗相關的申報資料,在5日內送達指定的藥品檢驗所。
第十六條 現場核查人員要遵守以下紀律:
(一)認真履行職責,實事求是,工作規范,確保現場核查的公正性和真實性。
(二)核查人員與申報品種有利益關系的,必須回避。
(三)廉潔公正,不得接受被核查機構的饋贈、宴請,不得參與被核查機構組織的消費性活動,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
(四)對核查和抽樣中所涉及的研究資料和數據負有保密義務。